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4 15:08:46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经科处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活动的管理,规范验收专家执业行为,提高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以下简称“验收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有关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验收专家资格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验收专家应当通过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建设项目专业特点,建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
第六条 验收专家名单必须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验收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精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业务流程,掌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相关工作程序。
(四)一般应具备馆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没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大学专科学历,应从事档案工作7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验收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并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凡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验收专家资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应对所聘验收专家的资格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业务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验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验收专家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验收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质量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验收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在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验收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项目档案内容;
(三)解答有关方面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验收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验收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优先、地域优先,在客观公正,减少项目建设业主负担的情况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委派专家的方式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验收项目,如受到委派,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曾在该建设项目档案整编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建设项目的档案整编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验收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委派为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并且已接受的验收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验收,影响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
(二)在验收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验收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建设项目档案涉密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项目参建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档案涉密信息及其他信息,给项目建设单位带来实质影响的;
(三)验收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验收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验收专家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验收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于验收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验收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验收专家的处理结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