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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50来源(作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档 案 局 |
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桂档发[2008]23号
━━━━━━━━━━━━━━━━━━━━━━━━━━
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文明办
关于开展市、县级国家综合
档案馆测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区)档案局(馆),各市、县(县级市、区)文明办:
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已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积极参与和全面配合各地文明城市(县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全面提高档案馆各项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把档案馆真正建成党和政府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服务中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全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一次全面测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具体测评方案和时间由测评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地协调后确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实施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年度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
附 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级档案馆)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文明城市(县城)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档案馆综合发展水平的测评。
第三条 从今年起,拟用3年时间对全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一次全面测评。如为配合文明城市测评需要,可提前申报测评。
第四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依据《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见表1,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进行。
测评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三个等级,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80-90分(不含)者为国家二级档案馆,测评结果为70-80分(不含)者为国家三级档案馆。
第五条 测评组织:测评工作由3-5名测评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进行。
国家一级档案馆由自治区档案局初评后,申报国家档案局测评。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结果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负责。
第七条 测评原则:测评采取逐级晋升的原则。
经测评为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一般应在取得相应级别档案馆资格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上一级别档案馆的测评。具备国家一级档案馆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
第八条 测评员: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测评员由各市档案局各推荐2—3名,由自治区档案局聘任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测评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替换。
第九条 测评申报:各档案馆应根据《测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自治区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档案馆历史沿革、隶属关系、馆藏简介、条件保障、基础业务、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测评申请表(见表2)、测评打分表(见表3)等。
第十条 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逐项审核自评分数、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形成测评结论和等级意见,填写《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见表4)。
第十一条 测评审批:测评结束后,达到国家一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测评小组报送国家档案局;达到国家二级、三级档案馆的测评材料由自治区档案局报送国家档案局。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测评等级标牌和证书。
自治区档案局每年定期公布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名单。
第十二条 市、县级档案馆测评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自治区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自治区档案局报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后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经测评审定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由国家档案局和自治区档案局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县档案馆等级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县档案馆定升级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自治区档案局解释。
表1: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细则
测 评 指 标 |
测评内容 |
分值 |
测 评 细 则 |
测评方式 |
一、 条 件 保 障 (29分) |
1、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2 |
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1分;看近三年党代会文件或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档案馆工作内容计1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2、档案馆为同级党委或政府直属机构,明确分管领导 |
3 |
档案馆为同级党委或政府直属机构计1分(一级机构计1分,二级机构计0.5分);明确分管领导计1分;档案馆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计1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3、档案馆工作列入同级党委或政府议事日程 |
2 |
近三年同级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档案工作(含调研、现场办公等)并解决档案馆工作实际问题计1分;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加强档案馆工作的文件计1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4、档案馆馆舍建设 |
10 |
档案馆建筑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计5分;档案馆面积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含已开工建设的档案馆,以竣工图标注面积为准,不足者按比例得分)计5分。 |
查看档案馆竣工图纸并实地查看 | |
5、设施与设备 |
4 |
有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温湿度测量与调控设备(不需设备能达标者,此项可得分);防有害生物设施等各计0.5分;配备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场所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计2分。 |
实地查看 | |
6、经费 |
5 |
档案馆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量随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计1分;档案保护费达2元/卷/年计2分(可按比例得分,满2分为止);地方财政安排的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数量不低于中央财政的拨付数量的计2分(中央财政暂未拨付抢救费或无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任务的档案馆此项可得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7、干部队伍素质 |
3 |
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年龄、学历、专业等)计1分;业务人员达到全馆人员的80%(含)以上,全部受过档案专业基本知识培训计1分(未全部达到者按比例得分);近三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奖励或国家档案局表彰的计1分。 |
查阅档案馆工作人员名册、相关文件及证书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内容 |
分值 |
测 评 细 则 |
测评方式 |
二、 基 础 业 务 (28分) |
8、档案资源建设 |
5 |
编制有本馆接收计划和名册计1分;接收了名册中所有应接收的档案计1分(可按比例得分);在接收文书档案的同时也接收了其他门类和其他载体的档案计1分;本地区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档案及时进馆计1分;实施了档案资源整合计1分。 |
查阅接收计划和接收名册及相关文件并实地查看 |
9、信息公开工作 |
9 |
设立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计3分;建立电子文件中心计1分;制定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计2分;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主动送交公开的信息计3分(可按比例得分)。 |
查阅相关文件并实地查看 | |
10、档案资料的保管与保护 |
7 |
档案馆库房温湿度符合国家标准计1分(连续三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扣0.1分,扣完1分为止);馆藏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全宗区分清楚、档号编制规范、资料分类科学)计2分;对破损、褪变的档案全部进行了抢救计2分(可按比例得分);建立并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编目、保密、利用、统计、鉴定、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计1分;制定并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近三年库房内无鼠、无虫、无霉、无积尘、无火灾、无水浸、无失窃(有一种情况该项不得分)计1分。 |
查阅相关记录台帐、各项规章制度并实地查看 | |
11、检索工具编制 |
7 |
编有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计7分(编有《档案馆指南》计2分;案卷级手检式目录计1分,机检式目录计2分;文件级手检式目录计3分,机检式目录计4分;资料目录手检式计0.5分,机检式计1分;以上各项可按比例得分,满7分为止)。 |
实地查看并随机抽查 | |
三、 开 发 利 用 (24分) |
12、档案开放 |
10 |
开馆时间不少于法定工作日数及工作时间计1分;开放了全部应开放的档案计5分(可按比例得分);对古老、珍贵、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档案以副本提供利用计2分;编制档案利用效果汇编计2分。 |
查阅相关文件、汇编实物并实地查看 |
13、档案资料编研 |
6 |
近三年来利用馆藏档案资料编辑专题汇编3种以上计3分;为领导决策或中心工作服务的档案资料专题材料有领导批示的每一种计1分,满3分为止。 |
查阅相关材料 | |
14、展览与社会教育 |
8 |
档案馆被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计2分;按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设有固定陈列室计2分;最近三年每年举办一次专题展览计2分;开展其他社会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计2分。 |
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 |
测 评 指 标 |
测评内容 |
分值 |
测 评 细 则 |
测评方式 |
四、 信 息 化 建 设 (19分) |
15、规划方案 |
6 |
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本地区总体规划计2分;档案馆为本地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计2分;按照《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编制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计2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16、数据库建设 |
6 |
建立馆藏全部档案及资料目录数据库计2分;建立照片档案,音、视频档案全文数据库计2分;建立珍贵重要及利用频繁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计2分(以上各项均可按比例得分)。 |
随机抽查并实地查看 | |
17、网络建设与应用 |
7 |
建立馆内局域网并开展档案管理应用计2分;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和网页计2分;实现开放档案、已公开信息目录网上查询计3分。 |
随机抽查 |
说明:1、凡按比例得分项,均以满分分值乘以达到的百分比计算,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包括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各类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基地。
表2: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申请表
档案馆名称
|
| ||||
申请测评 时间 |
|
申请测评等级 |
|
自评 得分 |
|
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年 月 日(盖章) | |||||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表3: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打分表
编号 |
标准分 |
自评得分 |
测评得分 |
测 评 说 明 |
一 |
29 |
|
|
|
1 |
2 |
|
|
|
2 |
3 |
|
|
|
3 |
2 |
|
|
|
4 |
10 |
|
|
|
5 |
4 |
|
|
|
6 |
5 |
|
|
|
7 |
3 |
|
|
|
二 |
28 |
|
|
|
8 |
5 |
|
|
|
9 |
9 |
|
|
|
10 |
7 |
|
|
|
11 |
7 |
|
|
|
三 |
24 |
|
|
|
12 |
10 |
|
|
|
13 |
6 |
|
|
|
14 |
8 |
|
|
|
四 |
19 |
|
|
|
15 |
6 |
|
|
|
16 |
6 |
|
|
|
17 |
7 |
|
|
|
总得分 |
测评小组成员签字:
表4:
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审批表
档案馆名称
|
| ||||
测评时间
|
|
测评等级 |
|
测评得分 |
|
测评结论
测评组组长: 年 月 日 | |||||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
国家档案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关于《测评细则》有关条文的解释
一、条件保障
1、档案馆事业列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三年党代会文件或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档案馆工作内容。
出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
4、档案馆面积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
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级 别 |
类 次 |
馆藏档案数量 |
面积指标(平方米) |
市级 |
一类 |
40万卷以上 |
10800—12800 |
二类 |
30—40万卷 |
8800—10800 | |
三类 |
30万卷以下 |
6600—8800 | |
县级 |
一类 |
20万卷以上 |
4600—6800 |
二类 |
10—20万卷 |
2600—4600 | |
三类 |
10万以下 |
1200—2600 |
6、档案馆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数量随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出示本地区地方经济年度增长百分比数量的证明材料。
7、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年龄、学历、专业等);业务人员达到全馆人员的80%(含)以上。
馆级领导成员中无低于50岁以下者(以考评当年年龄计)、有大专以下学历者、无档案专业学历或未受过档案专业培训者,在得分中各扣0.3分。档案馆人员按实际从事档案馆工作的人员与后勤人员总数的50%计。
二、基础业务
8、实施了档案资源整合。
档案资源整合指城建、土地、规划、公检法等专门档案已按规定接收进馆。
9、设立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并能满足实际需要;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时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信息。
满足信息公开实际需要指档案馆被同级党委、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内有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应设施、设备。出示档案馆被同级党委、政府确定为信息公开场所的相关文件,本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名册。
11、案卷级手检式目录计1分,机检式目录计2分;文件级手检式目录计3分,机检式目录计4分。
有两种计分方法,一种是以四个单项中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此时,四个单项分分别为1分、2分、3分、4分,该项已编制多少,即按其比例计分,其它各项不计;另一种是以四项分别得分后累计计算,这时四个单项的分值都为1分。机检式目录可随机检索,否则,不视其为机检式目录。
资料目录手检式计0.5分,机检式计1分。计分方法同上。
三、开发利用
12、开放了全部应开放的档案。
出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宗名册及其已划分为控制使用的档案目录和已开放的档案目录,按后两项之和占前一项的百分比得分;出示开放档案的有关凭证(如开放公告、批准开放的文件等)。
14、开展其他社会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冬夏令营等)。
社会教育活动有一项即可,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化建设
16、17、数据库建设与网络建设与应用。
计算机中各种数据能随机调出,否则,相应核减得分。
附 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
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工作年度安排表
年度 |
单 位 名 称 |
备注 |
2008 |
南宁市、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南宁市兴宁区、南宁市江南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市良庆区、柳州市、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柳州市城中区、柳州市柳北区、柳州市鱼峰区、柳州市柳南区、桂林市、临桂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灌阳县、龙胜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县、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秀峰区、桂林市叠彩区、桂林市高新区、桂林市雁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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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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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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