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市县级调查队档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48来源(作者):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桂调字[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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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做好市县级调查队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有关市、县档案局(馆):    

为促进国家统计局广西地区市县级调查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行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档案工作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各级调查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统字[2008]5号)精神,全区各市县级调查队的档案工作接受当地档案局(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档案工作管理模式。为此,各市县级调查队要执行当地档案局(馆)的标准、规定和工作要求。    

各地档案局(馆)要履行好管理职责,指导、督促调查队整理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作为独立全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档案局(馆)移交。并安排调查队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小组,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加强调查队与相关县级党政机关的档案工作交流。   

 二、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各市县级调查队在7月15日前要成立以队领导为组长,有关科室(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股)一位领导负责日常档案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在报当地档案局(馆)的同时,报总队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制定档案有关管理规定    

各市县级调查队根据总队《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桂调办字[2008]6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制定本队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报当地档案局(馆)审批执行。同时,报总队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备案。    

各地档案局(馆)要按照管理职能的要求,结合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及时审核调查队报批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文件材料。    

四、及时整理历史档案资料    

各市县级调查队要按照总队的要求,主动与当地档案局(馆)联系,及时对本队代为管理的原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的历史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年内移交当地档案局(馆)。   

各地档案局(馆)要本着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历史的真实面貌的要求,热心指导和帮助调查队及时整理、归档历史档案资料,确保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档案资料得到妥善处置。    

五、及时整理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    

各市、县档案局(馆)要履行好职责,要加强对调查队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市县级调查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当地档案局(馆)批准执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管理体制改革后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二00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