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47来源(作者): 

关于加强档案数字化

生产加工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档发〔2009〕10号

 

各市档案局:

为加强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等)生产加工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对纸质文件资料数字化扫描加工保密管理的通知》(桂保发〔2009〕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备案和定点单位复制的制度

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必须由取得保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企业(这类企业简称定点复制单位)承办,并报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对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必须按划定的档案范围进行。

(二)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1、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必须设在档案局(馆)内,按临时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2、档案原件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履行出入库手续和交接手续。

3、在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必须有档案局(馆)干部职工在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解决生产加工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泄密隐患。

4、档案部门必须与承办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的定点复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定点复制单位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定点复制单位同时必须与从事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生产加工完成后,定点复制单位应当将生产加工的档案原件、档案数字化信息及其存储介质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加强对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设备的管理

(一)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扫描仪、声频(视频)采集卡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并按涉密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扫描设备。

(二)档案数字化生产加工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1、根据所处理档案的最高密级,确定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安装非法外联监管软件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并登记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使用的计算机及设备组成专用网络,禁止接入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必须与其他网络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安装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联接无线鼠标、键盘等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任务完成后,应当继续按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或者拆除硬盘。

3、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按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上使用。

四、加强对生产加工场所的管理

(一)生产加工场所应当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生产现场情况。

(二)生产加工场所应有专门的休息室或储物柜,便于工作人员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将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私有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带入生产加工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