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45来源(作者): 

关于开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1〕100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83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档案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档案局。请各市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

二、有关的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请按人社部函〔2011〕18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分配给我区2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名额,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联合组织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

四、为便于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档案局对候选对象逐级审核,一次上报,请各市于8月20日前将审核盖章后的推荐材料一式6份报送自治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到电子邮箱dajrsh@163.com),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将拟推荐对象报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预审、评审。

 

联系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3号(自治区档案局)

邮    编:530022

联系 人:李霭

联系电话:0771-5869148     0771-5879425(传真)

 

附件:

1.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

 

附件一:

 

自治区评选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黄明初   自治区档案局局长

        韦刚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公务员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史  博   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

        胡冬林   自治区档案局副局长

        蒋  劼   自治区公务员局副局长

成  员:彭晓燕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处长

        农民智   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主任

        覃兰花   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李  霭   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副主任

        牙东豪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副处长

        蒋宏灵   自治区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副调研员

        欧阳向利  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附件二:

 

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档案局:

近年来,全国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国新时期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档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基层一线的单位。省级以上(含)档案局、档案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其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60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为40名(名额分配见附表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管理水平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学习、讲政治、讲团结、树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工作高效,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自主创新能力强,与时俱进,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安定团结,奋发向上;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热爱档案事业,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在档案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勇于创新,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有广大的群众基础;

2.在档案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首先由基层档案局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时间为7个工作日)后;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档案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于9月5日前先行报送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评选程序、领导干部比例、拟推荐人选的身份、事迹、简历),然后根据预审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时间为7个工作曰);10月l0日前将复审材料报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向工作一线倾斜。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总量的20%以内。各地区分配名额为l名的,推荐人选为科级及以下;分配名额为2名的,推荐人选至少为l名科级及以下,但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不按以上要求推荐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名额。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6份。

2.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要写出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一律使用A4纸打印,规格与《推荐审批表》大小一致,2000字左右,一式6份。

3.个人或集体简历(1份),200字左右,一律使用A4纸打印。

4.推荐报告(1份),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一律使用A4纸打印。

5.先进工作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

请于10月10目前将以上材料报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a66176685@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地区。审批表可到国家档案局网站下载(www.saac.gov.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组成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联系人:周雷、韩乐

联系电话:66176685、62457607、66181717

传真:83086602、62457522

地址:国家档案局办公室人事处(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子信箱:da66176685@163.com

附件:1.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附件1:

 

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长:杨冬权  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副组长:吴云华  国家公务员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明华  国家档案局副局长、中央档案馆副馆长

  员:薛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主任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司长

办公室:

  任:李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主任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巡视员

副主任:于晶霞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副主任

王雁宾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副司长

  员:吴瑞祥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处处长

可力平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人事处处长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综合档案馆业务指导处处长

 

附件2: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

先进集体名额

先进工作者名额

1

北京市

1

1

2

天津市

1

1

3

河北省

3

2

4

山西省

2

1

5

内蒙古自治区

2

2

6

辽宁省

2

1

7

吉林省

1

1

8

黑龙江省

2

1

9

上海市

1

1

10

江苏省

2

1

11

浙江省

1

1

12

安徽省

2

1

13

福建省

2

1

14

江西省

2

1

15

山东省

3

2

16

河南省

3

2

序号

单位

先进集体名额

先进工作者名额

17

湖北省

2

1

18

湖南省

3

2

19

广东省

3

1

20

海南省

1

1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1

22

重庆市

1

1

23

四川省

3

2

24

贵州省

2

1

25

云南省

3

1

26

西藏自治区

1

1

27

陕西省

2

2

28

甘肃省

2

1

29

青海省

1

1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1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1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0

33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含事业单位)

0

2

合计

6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