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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2:46来源(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馆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建设,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和四总部有关规定,总参办公厅日前向全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通知,对档案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原则、功能需求、建设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档案馆作为集中存放国家和军队档案资料的重要目标,应当具备可靠的防护能力,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集成视频监控与门禁系统、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库房温湿度监测系统、馆区周界防护装置和电子巡查系统、通讯系统等。
通知强调,档案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坚持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的原则。要建立与档案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配套的值班制度、操作规程、处置预案等,以规范日常工作行为和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现人防、技防、物防相统一,增强档案馆的安全防护能力。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08年9月4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