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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2:46来源(作者):
本报讯 在我省生活或工作过的著名人物,其档案将被永久保管。近日,以省政府令下发的《吉林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中,对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著名人物”包括这些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是指在吉林省生活或者工作过,并在某一地域、学科、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专家、学者、行业杰出人员;英烈人物;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民间艺(匠)人;文艺界、体育界杰出人物;华侨领袖、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历史人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著名人物。
家谱也在档案收集范围
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档案收集的包括登记表、任免文件、自传、日记、回忆录、家谱、族谱、著作、文章、报刊报道、电报、信函等文字资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磁盘等声像资料;证书、证章、奖杯、奖旗等实物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集的档案资料。
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通过依法移交、接受捐赠或者有偿转让的方式收集。著名人物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著名人物或者其亲友收藏的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可以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管协议后,免费寄存于该部门。
捐赠者可优先利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利用著名人物档案。利用已经公开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著名人物以及移交、提供、捐赠、转让、寄存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和免费利用该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征得著名人物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的同意,并在其同意的范围内提供。违反规定,超过著名人物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同意的范围,向社会公众提供著名人物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著名人物或者其法定继承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利用档案馆收藏的著名人物档案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涂改。违反规定,损毁、涂改著名人物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捐赠珍贵档案表彰奖励
在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捐赠重要、珍贵著名人物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