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校档案管理出“新政”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2:32来源(作者): 

 

独立建制 同步实施

安徽高校档案管理出“新政”

 

    日前,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档案局联合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与细化,旨在进一步规范高校档案工作。《办法》规定:高校档案馆必须为独立建制;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要设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可为独立建制,也可隶属于学校办公室。

  《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院)长为主任委员、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院)领导为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机构。

  《办法》对高校档案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高校档案工作要与高校其他各项工作实行“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其他各项工作时,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其中。《办法》对高校实物档案的管理作了补充规定,即高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或者在高校对外交流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如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杯、礼品、锦旗、印信、名人字画等及在高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等,原则上由高校档案机构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