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14 09:34:01来源(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单位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行政许可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二、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监督执法处是直接责任人。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四)行政处罚;
    (五)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档案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一)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三)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四)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六)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七)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八)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九)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十)监督举报电话是指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
    六、档案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一)自治区档案局及内设处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二)有关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三)执法人员身份;
    (四)执法人员的义务和工作纪律;
    (五)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六)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七)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八)处理、处罚结果;
    (九)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七、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八、公示的场所为本单位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九、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十、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将本单位实施档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十一、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十二、对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和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1-5852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