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11:16:48来源(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维护广西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广西发展记忆,把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档案资料,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广西城市风貌、城市变迁、人民生产生活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民族民风民俗特色、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方面具有历史性、价值性、参考性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文书、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内容

  (一)纸质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广西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活动的文字资料、报纸、图书等史料;对广西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形成的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荣誉证书等;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等原件。

  (二)图片(照片)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广西建设、发展和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会议、代表性人物等图片。

  (三)实物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对广西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物件,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邮票以及革命斗争、战争过程中的实物(军服、肩章、臂章等)、票据(各时期使用的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等)、契约、地图、宣传品、旗帜、会标等实物;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在广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以及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代表性历史见证物。

  (四)声像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其他类:其他具有一定凭证价值、参考价值、研究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文字材料、图书、照片、实物和声像等档案资料。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对于无偿捐赠物品的个人或集体,经专家鉴定,凡符合馆藏标准的捐赠物品,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物品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署名;对于捐赠物品数量大、价值高的,根据捐赠意愿可单独举行捐赠仪式。

  (二)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可以进行有偿征购。

  (三)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让的,经原件所有者同意,可将档案资料原件复制进行征集,使之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社会宣传效果。

  (四)寄存。如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经协商同意在开展公益宣传需要时允许本馆具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所有权不变,寄存期间,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征集要求

  (一)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照片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四)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五)档案资料需保证内容真实、品相完整,知识产权无争议。

  五、说明事项

  (一)捐赠、收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

  (二)凡捐赠、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三)有捐赠、代存、复制、出售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自治区档案馆联系,友好协商相关事项。

  (四)联系方式

  联系责任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收集保管部

  联系人及电话:谢金华0771-5086417,谢有潮0771-5086461

  电子邮箱:sjbgb2020@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