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1:40来源(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并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登记办法,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历史记录,是项目投产运营后管理、维护、改扩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档案局建立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自治区档案局每年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统一部署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所在地的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寻本部门和本地、市自治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自治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直接报送自治区档案局;如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填写自治区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分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1个月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报送自治区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

4、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汇总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区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同级档案行政部门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汇同自治区或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预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4、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竣工档案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范、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按国档发[1992]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拟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及申请报送自治区档案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自治区档案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验收后桉要求及时将项目竣工档案有情况填写表三报送自治区档案局。

第五条 为确保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贪污查处。

第六条 对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及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