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3 16:53:00来源(作者): 自治区档案馆

  一、开放档案利用

  凡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持有广西地厅级以上有关主管机关或自治区外事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可直接来馆查阅。

  二、未开放档案利用

  一般只限于向国内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利用者须持有相关证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1.利用未开放档案中属于非控制使用的档案,利用者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即可查阅。

  2.利用属于控制使用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与文件发至级别相对应(县团级以上)的单位介绍信,出示利用者个人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或上级审批,方可查阅。如所查阅的档案属于中共党内文件,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3.利用应由上级审批的档案,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有关文件办理。

  4.利用已故领导干部档案,按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5.利用涉及权属纠纷或档案形成单位内部使用的档案,原则上应取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如因案件审理需要(自诉案),可凭立案证明查阅。

  三、档案调阅

  1.需大量利用档案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本馆,按本馆约定时间来馆查阅。

  2.本馆提供利用档案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

  3.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30卷,每次阅卷不超过10卷。

  4.为保护档案,本馆已缩微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或已汇编出版发行的文件,不提供原件。已损毁尚未修复的档案,不提供利用。

  四、档案复制

  1.馆藏档案原件除用作凭证目的外一般不予复制(包括翻拍和扫描)。如需复制档案,须经本馆同意,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制作。

  2.复制涉密档案,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58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理,用后应交还本馆或交由查档者所在单位档案室处理,个人不得保存。

  五、法律责任

  利用者应确保档案完好无损,有损毁、涂改、伪造、偷盗档案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它

  1.摘抄档案应原文照录,摘抄和复印的档案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加盖档案利用专用印章或馆长签章后方具法律效力。

  2.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馆提供电话预约、延时查档、节假日查档及网络查档服务。

  4.开馆时间和预约咨询电话

  开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预约咨询电话:0771—5852963

  5.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