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3 16:53:00来源(作者): 自治区档案馆

一、开放档案利用

凡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组织和个人持来华有效证件,可直接来馆查阅开放档案。

二、未开放档案利用

一般只限于向国内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利用者须持有相关证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1.利用未开放档案中未限定发放范围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以上单位的介绍信。

2.利用属限定发放范围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与文件发至级别相对应(县团级以上)的单位介绍信,出示利用者个人身份证,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如所查阅的档案属于中共党内文件,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3.利用应由上级审批的档案,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有关文件办理。

4.利用已故领导干部档案,按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5.利用涉及权属纠纷或档案形成单位内部使用的档案,原则上应取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如因案件审理需要(自诉案),可凭立案证明查阅。

6.利用涉密档案的按照涉密档案利用制度办理。

三、档案调阅 

1.为保护档案,本馆已缩微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或已汇编出版发行的文件,原则上不提供原件。

2.已损毁尚未修复的档案,不提供利用。

3.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30卷,每次阅卷不超过10卷。

4.需大量利用档案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本馆,按约定时间来馆查阅利用。

四、档案复制

1.馆藏档案原件除用作凭证目的外一般不予复制(包括翻拍和扫描)。

2.编史修志、学术研究、资政服务等查阅利用档案以摘抄为主,如需可免费复印或打印少量档案,原则上不超过30页每人次,同一专题累计不超过50页(以A4纸的一面为一页)。

3.同一份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制件。

4.复制涉密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有关文件办理,用后应交还本馆或交由查档者所在单位档案室处理,个人不得保存。

5.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印、私拍档案。如需复制档案,须经本馆同意,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制作。

6.原则上不提供档案数字化副本的拷贝,立档单位移交进馆的数字化副本除外。

五、法律责任

利用者应确保档案完好无损,严禁在档案上圈划、涂抹、折叠或拆卷、撕毁,如有上述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它

1.查阅馆藏档案资料应按有关查阅流程进行。

2.摘抄档案应原文照录,摘抄和复印的档案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加盖档案利用专用印章方具法律效力。

3.利用者在著述中摘引档案内容的,应注明出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馆藏”及档号。

4.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馆提供现场查档、电话查档、邮件查档、网络查档等多种查档方式和延时查档、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

6.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