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档案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13 10:31:45来源(作者):广西档案学会 

广西档案学会章程

(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西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Guangxi Archives Society,缩写:GX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区从事档案工作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广西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自由、平等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接受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档案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档案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档案学科发展,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档案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研讨会、展览展示等形式的活动,促进新技术、新服务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全民档案意识;

(五)健全学术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学术与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档案工作者参与自治区档案规划、布局、政策、法规或标准的咨询制定工作,建设高水平档案创新智库;

(七)组织档案工作者申报并开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研究等活动;

(八)开展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等人才培育活动;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1、具有档案专业助理馆员或其它相应专业相当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有一定档案学术水平者;

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有积极贡献者;

4、热心档案工作,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对档案工作有一定研究或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拥护本团体章程,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自治区直属院校、各市档案学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三)交纳当年会费(限团体会员);

(四)本团体的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

(五)中国档案学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区域内工作为本团体的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知情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学术刊物和学术研究参考资料;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限团体会员);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连续三年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和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理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本团体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同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学术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小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机关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