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5 11:53:53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档发〔2007〕14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柳州铁路局档案馆,区直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7年5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人员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以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工作人员。
  第三条  档案人员除具备规定的政治素质和学历要求外,应当接受档案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资格证书》具有如下效用:
  (一)档案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法认定;
  (二)档案人员上岗任职的凭证;
  (三)档案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档案人员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等级认定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全区岗位培训科目的设置、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登记,兼职教师资格的认定,各市、县(区)岗位培训班教学计划的审核,考场监督和试卷评阅工作。同时还负责对区直、中直驻桂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市、县(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岗位培训试题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六条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包括授课、自学和考试。每期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任课兼职教师不能少于4人,课程设置不能少于5门,学员人数不能少于30人。
  第七条  市、县(区)档案局每年都要制定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并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办班前应填写《广西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办班申请表》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核。
  第八条  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市、县(区)档案局可向自治区档案局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采取委托、联合等方式办班。
  第九条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教材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编制,内容为档案管理学、机关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档案现代化管理、专门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技术、档案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等。
  第十条  从事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当取得自治区档案局颁发的兼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档案局统一印制,并经自治区档案局验印方为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持证人应到原档案培训部门重新验印,逾期不验印者,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向同级档案局提出免试申请,经自治区档案局审验后,直接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人员资格证书》。
  (1)有国家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档案专业毕业文凭者;
  (2)有档案专业馆员资格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十三条  档案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或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档案人员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档案人员资格证书者;
  (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三)其他丧失档案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区或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发证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伪造档案人员资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档案人员资格证书的在岗档案人员应当在二年内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在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颁发的有关档案教育培训的规定继续有效,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