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办发〔2015〕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2 17:23:00来源(作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15〕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
  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区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不强,档案事业投入保障不足,档案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落后,档案资源建设薄弱,档案开发利用不足,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精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动全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在实施“双核驱动”战略、构建“三区统筹”格局、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体制机制,激发档案事业发展活力
  (一)健全档案工作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根本原则,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工作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各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突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主体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档案室。(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完善档案依法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档,服务广西法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明确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条件,支持并强化档案部门档案行政执法、安全监管、资源建设、保管保护、开发利用等职能职责,增强档案部门归口管理档案事务的能力。坚持和完善人大与法制、档案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推进档案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建立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等部门联合查办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违纪案件。建立档案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化解档案事务中的矛盾纠纷。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力量配置,积极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执法检查,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果。(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法制办)
  (三)加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步伐。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本级党委、政府的直属档案馆,要依法做好档案接收保管工作,不断扩大档案接收范围,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切实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是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建设主体,要把消除“无库馆”“危房馆”列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目标,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十三五”期内,全区市、县两级全部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并严格审批建立同级专业、部门档案馆,明确规定档案接收范围,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分散。各级专业、部门档案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构建档案室工作新格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派出机构)、社会组织要全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承担档案工作的机构,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及时做好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利用工作,开展档案数字化、档案编研、业务交流等,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经济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下同)可根据实际需要明确承担档案工作的机构和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本经济园区档案,指导入园企业做好档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临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五)推进档案工作改革创新。各级档案部门要找准档案工作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中形成的档案的收集与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档案工作协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广向社会购买事务性管理服务。支持档案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推进境外档案征集和交流工作。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发展志愿服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建立家庭档案,支持个人保管、展示其收藏的档案,并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对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给予奖励。家庭或个人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档案管理,推动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六)加大收集归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时,根据需要安排档案部门参与,确保建立和收集档案与开展专项工作同步进行。各单位要及时制定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尤其要强化电子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实物(包括证章、奖杯奖状、公务礼品、书画)等材料的归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私自留存或拒绝归档。对损毁、丢失档案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督促档案形成单位予以补救,对处置不善、造成档案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持续做好档案资源建设工作,拓宽征集范围,扩大收集途径,努力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利用便捷的档案资源体系。(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七)依法移交档案进馆。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将到期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时间或截留档案。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05〕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对外交往和国内公务活动中获赠礼品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办发〔2008〕58号)要求,重大活动档案和公务礼品档案应及时收集归档、移交进馆。涉及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沟通联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规范档案处置与移交工作,严防档案流失。(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重视做好民生档案工作。各级民生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民生档案的收集归档。各单位要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做好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把民生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就业、住房、医疗、食品安全、收入、养老、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民生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九)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支持和鼓励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逐步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档案馆(室)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资源管理架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同一单位内不同部门、同一地区各档案馆(室)及不同地区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源,推动档案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十)进一步做好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和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场所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档案鉴定工作,主动及时开放应开放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相关行业和部门,及时整理、鉴定涉及民生的各类档案、信息,优先提供利用。各档案馆(室)要创新档案查阅利用方式,改善接待条件,简化利用手续,免除利用收费,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将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爱国主义教育、大中小学生社会教育实践的重要基地和场所,支持国家综合档案馆围绕本地历史文化、建设成就、特色资源和重要工作举办展览。要科学整合资源,引导、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利用国家综合档案馆设施面向人民群众举办部门、行业主题展览。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及人民群众需求,加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综合加工及深度开发,通过编辑出版档案选编、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充分挖掘各类档案资源的现实和历史价值,推出高质量的档案信息产品和档案文化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二)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要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及时将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对存史资政有益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并及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广西实际,制定和完善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做好测试工作。各级各类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步伐,大力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到2028年初步建成数字档案馆。(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信委,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大力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党委、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电子政务管理等部门要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中心、民生档案数据库或档案信息资源库,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传输网络,搭建档案信息资源网络平台,逐步构建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室)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搭建全区开放档案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跨馆查阅利用系统,并与政府公开信息系统对接,开展远程利用服务,推进“就近查档、跨馆服务”,方便快捷地为人民群众出具档案证明。各档案馆(室)要积极将已开放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上传到全区开放档案信息平台,提供在线查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四、保障档案安全,不断增强档案科学管护能力
  (十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抓好档案安全设施建设,加大投入,提高档案库房安全标准,及时更新档案安全保管技术、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继续加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保护工作,确保国家重点档案及时抢救、有效保护,逐步实现以复制件替代原件提供利用。县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对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责任单位: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构建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馆(室)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建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演练,严格执行档案安全责任追究制,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确保档案实体绝对安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档案馆(室)安全保密执法检查,严防档案安全保密事故发生。(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自治区公安厅,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六)保障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系统安全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成立档案信息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切实开展定级、测评、整改、检查等信息安全保护建设工作。以档案数据为核心,加强档案分类、鉴定、降解密等基础工作,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档案数据进行区别管理。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做好存储载体的检测和认证,及时对归档电子文件进行迁移操作,确保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利用。做好档案开放利用、数字化外包、档案托管、网上资源共享等安全保密审查,积极应对可能危及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预防有效、处置得当。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工作,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文化厅,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五、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十七)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把档案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听取档案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障,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完成时限,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顺利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十八)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将档案馆(室)在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纂、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科研和教育工作的支持。加强对档案项目经费的审计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款专用、科学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局)
  (十九)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注重从优秀档案干部中选拔人才担任领导职务。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下基层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选拔、任用、培养年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才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人员中的比例。关心档案干部,切实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和后顾之忧。建立完善档案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档案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确保档案人员的专业性。加强档案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区档案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高素质广西档案干部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档案局)
  (二十)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档案宣传工作。举办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我区少数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等资源优势,做好民族档案、革命历史档案等特色档案的整理和编研,打造一批社会化、精品化、特色化的档案文化产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组织国际档案日、政务公开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和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创建工作,努力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成为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加强档案工作对外交流,提高我区档案工作对外开放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自治区依法治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