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25 18:52:57来源(作者):国家档案局 

    为加强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全面客观地评价科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前景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和材料。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内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5至9人,组成验收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第五条 验收专家依照验收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意见应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

    第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不参加与本人、本单位相关的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八条 使用“全国档案科技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登录平台填写项目内容简介,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材料;

    (二)推荐单位登录平台审核验收材料,确认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登录平台,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验收,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推荐单位;

    (四)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确定验收形式,建立评审任务,组建验收专家组;

    (五)验收专家收到短信提示后,登录平台审看项目材料,对项目进行打分,填写评价意见;

    (六)专家组组长综合组内专家意见,填写项目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方式:

    (一)会议验收。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召开验收会,专家组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材料,经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时,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

    (二)通讯验收。专家组每位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审阅,提出验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后,对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三)结题。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收到结题申请,审查通过后予以结题。

    第十条 项目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主要研究内容、重要技术指标和预期成果,且具有明确的创新点,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地区或行业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项目材料齐全、规范,给予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基本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程度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未体现明显创新点,给予结题。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能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中主要研究内容、重要技术指标和预期成果;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

    (四)其他不符合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申请,并2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查实,撤销所立科技项目,5年内不再赋予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科技项目,并进行信用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专家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验收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档案局科技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