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7-11-22 09:18:46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潘胜中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抓好建设工程防雷档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存档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按全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负责。
《通知》要求气象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能交接。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将气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资料,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之一,与其他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一并提交城乡建设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