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档案
发布时间:2017-10-26 09:53:23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潘胜中
近日,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印发〈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和市属有关单位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档案,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通知》指出,“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监管工作,将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下列10种情形将载入“黑名单”管理:一年内受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三次或以上的;违法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其他符合载入“黑名单”的情形。
《通知》明确,载入“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用网站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等。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满仍未改正的,继续载入“黑名单”管理。被载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监管对象的监管档案。
《通知》要求,市、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执法文书及资料的保存工作。(南宁市档案局 潘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