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15 09:01:05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粟盛民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督办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进行建档记录,列入“黑名单”管理,将其不良记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其生产经营行为采取特殊管理和限制措施。
    《通知》明确,道路、水上、轨道等交通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令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案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八种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档案管理。
    《通知》强调,被纳入“黑名单”档案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从审定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委办统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信息网对外发布,并同时将信息报送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通报相关部门。媒体和信息网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主要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