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立公务员工伤保险档案

发布时间:2017-09-05 15:55:50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潘胜中

  
    近日,南宁市根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公务员工伤保险档案,以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档案是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待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信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建立工伤保险档案。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目前为0.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用人单位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建档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