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档案局积极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开具的各类证明
发布时间:2017-08-07 10:48:11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粟盛民
近日,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通知要求,南宁市档案局积极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开具的各类证明,对一些不符合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予以取消。梳理情况已及时并上报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档案局组织人员深入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开具各类证明自查工作,认真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开具的各类证明。
根据有关规定,南宁市档案局确定查阅利用婚姻档案,除下列情况需开具证明外其他一律取消:(1)婚姻当事人因故委托他人代为查阅的,需办理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提供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2)公检法和国家安全部门查阅的,需单位开具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3)律师查阅的,需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与诉讼有关的证明材料、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4)其他单位、组织查阅的,需单位开具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
确定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除以下情况需开具证明外其他一律取消:(1)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未开放档案的,需单位开具介绍信,并提供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2)查阅非本单位移交的未开放档案的,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需开具单位(社区)介绍信,并提供查阅者合法身份证明。
在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开具各类证明过程中,南宁市档案局明确规定,除按规定应开具各类证明的事项外,任何人不准擅自要求市民开具证明,增加市民负担,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通过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开具各类证明,进一步增强了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对一些不符合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予以取消,大大方便了市民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