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档案局原行使的审批职权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发布时间:2017-07-21 10:05:19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粟盛民
南宁市档案局原行使的审批职权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南宁市推行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宁市推行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组织实施《南宁市推行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集中行使南宁市发改委(物价局、粮食局)、工信委、档案局等29个部门(单位)原行使的审批职权。标志着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批复》明确了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由南宁市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清单,结合实际确定或调整,应报自治区政府批准。规定原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再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但要继续负责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对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对职责范围的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批复》要求南宁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完善配套措施;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
根据《批复》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作出具体部署,要求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批局人员划转、市民中心项目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加快推动市行政审批局进入实质性运转。要求涉及许可事项划转的29个市直部门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对接沟通,主动配合,做好事项移交、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