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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4:14来源(作者):
11月10日,应国家档案局的邀请,来自瑞典国家档案馆法规监督处的哈坦先生在北京市档案馆为中国同行介绍了瑞典档案法律的发展与应用。
哈坦先生所在的监督处的主要职责是对300多个国家公共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为各级单位提供档案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意见。哈坦先生还是国际发展署的成员,同时担任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并兼任某科学杂志的主编。
瑞典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议会通过两次投票选举产生的基本法,议会颁布的强制性法律,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公立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和指南。瑞典的档案法律是由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提出动议的,议会委员会根据需要选出各类专家,指派他们为调查员,调查员通过相应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政府国家机关要做出强制性的回复,随后郡议会和市当局执行。近些年来,瑞典缩短了调研的时间,从长达10年缩短为2-3年,此举大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
1618年,时任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弗斯二世的大臣Axel Oxenstierna制定了第一部档案法令。1766年,瑞典颁布了《新闻自由法》(国内译作《出版自由法》),成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涉及档案的法律。
目前,瑞典与档案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新闻自由法》、《保密法》、《档案法》、《数据保护法》以及由瑞典国家档案馆颁布的法规与指南。《新闻自由法》规定,引用官方文献必须确保该文献的真实性。该法还就官方文献的保存、销毁以及处置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文规定。每位瑞典公民都能够免费利用该文件许可的官方文献和公共文献。其中对官方文献的定义为:公立机构接收或起草的所有文件均为官方文献,无论其媒质、年限和保存地点。同时在法律条文中审慎地将利用权限加以限制。
《保密法》要求对文件实行立即登记原则,同时根据文件的类型级别进行描述,所有文件的描述都应包含日期、数量、发件/收件人、主题等信息。登记可以参照瑞典国家档案馆颁布的补充性质的指南。《保密法》严格规定,良好的公共利用程序应该及时公布公共文件;将涉密文件与无关文件分开保管;在保证利用权限的同时确保秘密安全;如果对原始文件进行增删、更改信息应加以标注;在向公众提供利用时,确保档案内容中无多余缩写(编码),以便公众理解。
为了确保公众的利用权力,满足司法行政和研究需要,同时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瑞典《档案法》应运而生。《档案法》指明,公共档案是以公务活动中生成的官方文件为基础形成的一类档案;档案文件的范畴包括案件、会议记录、目录、案卷、表格、数据库等。《档案法》适用于所有的官方文件/档案文件(包括保存在企业中的)。任何时候档案文件都可以被移交到某个档案机构,在移交的同时进行立卷。《档案法》规定,如果超出《档案法》规定范围,则由国会和政府决定官方文件的销毁。近年来,受到全球化、信息交流技术发展的影响,一些官方职能私有化,民众对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更加迫切,修订相关档案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日益增强,瑞典国家档案馆将(可能)得到授权就如何保管官方电子文件做出具体规定。面临一些机构的频繁重组包括私有化加剧,信息交流技术与电子政务的发展,原有保存电子文件的方法相应滞后,瑞典国家档案馆采取了积极措施,应对立法和档案文件管理中的变革。
瑞典国家档案馆颁布的法规和指南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由一部分“通才”和“专才”组成的专家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档案的原理等内容,法规和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被送到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中。最后,法规和指南以纸质的形式出版,同时出现在政府的门户网站和瑞典国家档案馆的网站上。
瑞典档案馆还颁布过有关声像档案、纸质档案、缩微档案、存储设备、复印、鉴定与处置、信息交流技术(电子文件和数据库)等专门性的标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