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22-07-11 08:51:16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馆 粟盛民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加强建设领域依法治档起到积极作用。但《管理办法》自颁布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本次修改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有关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取消关于“预验收”的规定;同时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27条,内容在与国家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为强化档案收集工作可操作性,对原条款关于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收集、移交档案的规定进行完善;细化原条款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要求;完善关于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原条款关于单位移交相关档案的期限和要求,并增加关于电子档案移交的规定;取消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明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属于市、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还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验收工作要求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