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部署全市机构改革档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9-02-27 14:59:46来源(作者):广西河池市档案馆 吴锡刚

  近日,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池市档案局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任务、档案处置、工作要求进行部署。
  《意见》提出,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积极、有序、稳妥地做好档案接收工作,防止因接收不及时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意见》明确,全市各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处置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在原机构变动前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整体,其归属流向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职责变动(终止)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由原部门和单位按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后,并制作交接材料(交接文据、全宗介绍、机构沿革、档案目录等),整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应在原部门和单位职责变动(终止)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新组建的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原部门或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负责收集归档。
  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相关机构需要利用该部分档案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利用。
  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但主要职责未改变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落实好人员和经费,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确保机构改革和档案工作同步推进,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