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将档案工作纳入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18-08-03 16:40:02来源(作者):南宁市档案局 粟盛民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近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实施办法》共八章35条。在第七章“职责分工”中明确了各有关部门档案管理职责,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第三十条规定:“各城区(开发区)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征地等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收集、统计有关数据,按时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情况统计表》等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