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档案信息化工作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4-03-18 08:29:20来源(作者): 馆青年理论学习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1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20年档案法修订颁布后档案法治建设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阶段带来新变化,新变化提出新要求。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档案法》顺应时势之变增设档案信息化专章,《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以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难点痛点为根本,以引领档案信息化未来发展为导向,强化政治性、巩固原则性、增强操作性,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

  下面就让我们梳理一下《实施条例》对档案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对档案工作者又有哪些启发?

  一、档案信息化战略地位更加凸显

  《档案法》总则第一条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作为立法目的来提出,凸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在档案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在新增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条例》进一步扩大主体范围,提出“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了档案信息化是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信息化大局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定位。

  二、档案数字资源治理体系更加完备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了电子档案来源、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概念和要求,为档案主体部门如何开展电子档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根本遵循,有力推进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走向深入。

  1.电子档案来源方面。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外延,即“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其次,《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电子档案形成单位的法定职责,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从而保障了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2.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实施条例》从谁建设、建什么、如何建等多角度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体实施时,要“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3.电子档案移交和长期保存方面。针对电子档案进馆质量不高、移交接收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施条例》对移交的网络环境、安全管理提出“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具体要求。此外,《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整段强调“异地备份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路径,指明“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三、档案数字化转型姿态更加开放

  为更大限度地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升级,适配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和数字中国等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持续深化,《实施条例》立足当下,放眼未来,以开放的姿态、鼓励的形式将档案信息化未来发展理念融入条文之中,为新时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方向指引。

  1.加快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契合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条例》提出“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这是分级分类抓好档案馆和机关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具体举措。

  2.加大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力度。《档案法》仅在国家层面提出“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实施条例》充分考量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势利导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而且为了突出标准化对于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支撑作用,《实施条例》强调“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这两处改动为各级档案部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即在合法合规、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深化本地区档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3.加强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实施条例》在探索档案信息化建设新方向,加强创新引领科技赋能方面释放出开放、积极的信号,体现了《实施条例》的前瞻思维和专业远见,为档案信息化未来发展留有充分的想象空间。

  四、结语

  总而言之,《实施条例》在《档案法》以及《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有继承有发展有创新,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符合当下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档案工作实际,必将有力推进档案事业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为服务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