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8-07-04 09:33:00来源(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的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办理办法、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信息网上公示。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一)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桂政发[200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03项); 

(二)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桂政发[200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04项); 

(三)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审批(桂政发[2007]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05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涉及条款: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 

3、文件类型: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涉及条款: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发布时间:1990年11月19日 

3、文件类型:部门规章。 

四、行政许可范围、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1、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属于非国有; 

2、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3、将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二)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1、赠送、交换、出卖的档案复制件属国家所有; 

2、申请人范围是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或是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 

(三)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审批 

1、携带、运输或邮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2、携带、运输或邮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3、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档案,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1、申请材料目录: 

⑴申请书; 

⑵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⑷档案的复印件。 

2、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  联系电话:0771-2822027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所:广西南宁市新阳路124号

申请事项: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事实和理由:本公司(股份制企业)拟将本公司一厂×××生产技术档案一套共4件(含图纸2张),赠送给×××公司作为技术转让配套档案,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本公司特向×××档案局申请行政许可。

附: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章)×××公司

2007年5月5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二)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1、申请材料目录: 

⑴申请书; 

⑵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⑷档案的复印件。 

2、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学院  联系电话:0771-2822028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职务:×××学院院长

住所:广西南宁市大学路24号

申请事项: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事实和理由:本学院拟将×××学科科研技术档案一套共8件(含图纸4张)的复制件,与×××国家××大学交换其相关科研技术档案,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本学院特向×××档案局申请行政许可。

附: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章)×××学院

2007年5月5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三)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审批 

1、申请材料目录: 

⑴申请书; 

⑵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⑷档案的复印件。 

2、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胡国强  年龄:50岁  性别:

联系电话:0771-2822029

住所:广西南宁市七星路28号

申请事项: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事实和理由:本人拟携带本人的个体经营档案(笔记本2本)到香港,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本人特向×××档案局申请行政许可。

附: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章)胡国强

2007年5月5日 

注: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七、行政许可流程图 

档案行政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申请方式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区直各职能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统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等政务服务要求,我局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集中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书(或报告)以及相应的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收件通知书》。服务窗口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规定,即转入受理状态;材料审查不符合规定,由服务窗口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待申请人交齐补正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九、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服务窗口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服务窗口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审查与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送达 

服务窗口根据审查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办结通知书》,对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并在广西档案信息网上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