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08 22:46:00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为了规范自治区档案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登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档案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时间: 8:00-12:00,15:00-18:00(夏令时)
(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冬令时)
受理地址:南宁市新民路6星湖路北一里3号自治区档案局办公楼107室。
联系电话:0771—5086428,邮政编码:530022。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还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予以登记。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办公室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自治区档案局公开或者自治区档案局不存在该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自治区档案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由局办公室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由局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归档
本局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以备查阅。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局给予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由本局办公室协调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由信息查阅中心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