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5-12-09 16:40:40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8 行政奖励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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