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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9 16:18:21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4 | 行政处罚 | 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自治区档案局 法规科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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