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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9 16:16:46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3 | 行政许可 | 携带、运输或邮寄档案出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 自治区档案局 法规科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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