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09 16:14:59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2 行政许可 向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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