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5-12-09 16:12:21来源(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1 行政许可 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公民、社会组织 自治区档案局法规科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