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利用馆藏档案资料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30 17:01:20来源(作者):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持有我国县以上有关主管机关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本馆同意,可来馆查阅已开放的档案。
二、馆藏不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只限向国内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 利用未开放档案资料中属于非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资料,利用者持有单位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即可查阅 利用属于控制范围的档案资料,利用者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或上级审批,方可查阅。如所利用的档案资料属于中共党内文件,利用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三、需大量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本馆,待本馆通知后方可来馆查阅。
四、本馆提供利用档案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
五、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不予外借。
六、利用者必须遵守阅览规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利用者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阅览或摘录档案内容。如需复制档案,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由本馆代为翻拍或复印,同时按规定收费。
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