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1:43来源(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一、查阅档案,必须在阅览室阅览,不准擅自携带档案离开阅览室,不得私自交换档案阅览。

二、维护档案原貌,严禁涂改、剪裁、拆卸、撕毁、污损档案。

三、摘录档案,必须使用本馆的摘抄档案专用纸或卡片;摘录现行文件可使用自备稿纸。

四、利用者需要复印、拍摄档案,由本馆统一办理,按规定收费,不准擅自复制、拍摄档案。

五、保持安静,不准在阅览室内大声喧哗或边阅边议。

六、阅览室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保持室内整洁。

七、利用者私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地点。

八、利用档案办理程序:

交验有效证件填报告表检索开放档案目录馆领导审批调阅档案档案复制(摘抄、复印、翻拍)工作人员审查复制件利用者签收复制件

九、利用现行文件办理程序:

交验有效证件自行查阅目录或文件复制或抄录文件利用者签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