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档案馆积极发挥馆藏档案作用
发布时间:2013-05-30 10:34:32来源(作者):
2013年5月9日,贵港市中级法院在处理一起平南镇隆镇下良村下良第七村民小组与下良第八村民小组因高速公路征地赔偿而引发争议诉讼裁决一案中,下良第八村民小组申请对下良第七村民小组提供的持有人咸德甫等户的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真伪进行鉴定,为此,贵港市中级法院、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天平法律服务所、《土地房产所有证》持有人等一行五人来到平南县档案馆请求帮助。
平南县档案馆根据档案利用需要调出了馆藏1953年大新公社080-001-0053《土地证存根》档案一卷。诉讼证据材料是1954年5月19日(落款),持有人是咸德甫、咸兆其等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有平南县人民政府的印鉴和县长李惠民的印鉴,并用砂纸和毛笔字写成。经几方鉴定我馆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档案与需鉴定作证据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式样、印鉴、纸、字迹相同,诉讼证据材料由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确认。为司法依法裁决提供了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