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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44来源(作者):
关于贯彻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档案局,区直有关厅局、各中直区直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自治区档案局2002年3月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试行规则》,与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它对执行这两个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更具操作性。请各有关单位在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意见”的同时,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档案局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试行规则》,进一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附: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意见》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自2000年发布以来得到广泛运用。这两个标准都是档案整理的依据,属推荐性标准。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档案工作的实际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是国家标准,侧重科技档案的整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是行业标准,侧重文书档案的整理。由于这两个标准在档案整理要求上有所不同,在一个企业如何执行,需要统一认识。为保持档案整理的规范统一和排列有序,根据企业档案管理的实践,对企业执行上述两个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较高,实现计算机检索和档案信息网上查询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否则暂缓执行此标准。
二、企业在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时,原则上不打破原有的分类框架。
三、根据《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实体分类的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工作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四类的文件材料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按“件”进行整理;年归档量较少的企业,可将上述四类合并为一类整理,暂称为管理类。产品、科研、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四类的文件材料仍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的规定,按“卷”整理。
没有按《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实体分类的企业,其管理性的文书档案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技档案可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四、同时执行这两个标准的企业,有些内容可统一。
1、卷盒规格统一310mmX220mm(长X宽),厚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10、20、30、40、50、60mm中选择使用。
2、备考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的要求,按“件”整理的可将备考表中的“立卷人”改为“整理人”。
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归档文件目录与《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卷内目录用途不同,应分别按各标准的要求使用。目录规格可选用A4型297mmX210mm和16开型(260mmX185mm)两种形式。
4、企业档案全宗号的使用统一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的要求执行。
5、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