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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33来源(作者):
中新广西网11月4日电 综合中新社消息,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11月4日在台北圆山饭店举行第二次领导人会谈及工作性商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并于下午二时许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四项协议。根据协议,空运方面,广西桂林被列入客运包机航点;海运方面,广西北部湾沿海三港口北海、防城、钦州全部被列入两岸直航开放港口。
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
中新社台北十一月四日电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四日在此间圆山饭店举行第二次领导人会谈及工作性商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并于下午二时许签署包括《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在内四项协议。
协议并于附件中规定“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内容如下: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与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台港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
二、目前已经从事境外航运中心(两岸试点直航)运输、两岸三地货柜(集装箱)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三、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台湾方面为十一个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项目方式办理)等六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五个“小三通”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萧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
双方同意视情增加开放港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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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全文)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中新社台北十一月四日电 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四日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全文如下: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航(空)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它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商务(公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单位进行联系。(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航(空)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台北与上海飞航(行)情报区直达航路、航(空)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B五七六BERBA点(N27°04′41〞E123°00′00〞)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A点(N27°26′20〞E122°25′19〞)至东山双向使用。
二、货运包机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经营货运包机业务。
(二)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大陆方面同意开放上海(浦东)、广州作为货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双方每月共飞六十个往返班次,每方三十个往返班次。其中,双方上海(浦东)、广州两个航点每月每航点各飞十五个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的货运旺季,双方可各自增加十五个往返班次。
(四)商务安排:双方航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客运包机
(一)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将已开放的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的基础上,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十六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
(二)班次:双方每周七天共飞不超过一百零八个往返班次,每方各飞不超过五十四个往返班次。其中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二十个往返班次。今后视市场需求适时增减班次。
(三)其它事宜: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实现后,此前的节日包机安排不再执行。春节期间可视情适量增加临时包机。
(四)邮件运输:双方同意利用客运包机运送双方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