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改新政: 6种情形可进行房改 符合规定可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25来源(作者): 

  2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实施,《办法》将给众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带来哪些利好消息呢?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6种情形可进行房改

   《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进行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六)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住宅小区,也可以对小区内的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据介绍,产权人居住的房子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改造条件,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符合条件的房子进行改造,建设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房改可实行住房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办法》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不论是住房置换还是货币补偿,建设单位都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中要明确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行货币补偿的,则应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自行安排住房可获临时安置费

  房改住房产权人选择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则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进行房改有两种方式

  按照《办法》,危旧房改住房改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以下简称方式一)和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

   《办法》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方式一进行房改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按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并列入建设成本(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目前不少单位的房改住房没有公摊面积。没有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其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后符合规定可上市交易

   《办法》规定,房改完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如果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产权人须按市场价补。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记者  徐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