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保障改革 大学生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25来源(作者): 

近日我区出台《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区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逐步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被纳入参保范围的大学生包括:全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按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补助资金,继续按原资金管道给予安排。

  大学生将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每年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同时,自办理停保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政策标准执行。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小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意见》中规定,大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龚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