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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10:33:22来源(作者):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广西代表团代表提交的议案关注民生,部分议案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议制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法:
让农民也能老有所养
民政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农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庆宁代表在其领衔的议案中提出,由于当时国家财力有限,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缴纳,这种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
代表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让每个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社会保障政策的差异,只应体现在“公民因从事的职业特点不同,保障的具体内容、具体项目可有所不同”上,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应享受同样的待遇。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和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法》,内容应包括参保条件、缴纳方式、管理部门等方面。
建议修改刑法:
增设欠薪罪和拒签劳动合同罪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企业用工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仍然较多。
刘庆宁代表认为,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主动向企业提出要求签劳动合同,将面临被辞退的危险,因此很多时候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此外,按现行法律,企业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即使劳动者向有关单位投诉或举报成功,过后同样面临被辞退的可能。
刘庆宁说,按现行法律规定,违法企业遭举报、投诉后,理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然而现实中,存在处罚对象不履行处罚决定、劳动者不懂或不愿意申请法院执行等情况。对劳动者来说,在和用工单位的抗争中,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其中还涉及到收集证据困难等问题。
对此,刘庆宁等代表的联名议案提出,在不增加司法成本的情况下,从修改刑法方面入手,增设欠薪罪和拒签劳动合同罪,提高《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能力。
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
重罚药品制假售假者
假药害人为何屡禁不止?“违法成本太低!”韦飞燕代表在议案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问题,总体上处罚过轻,且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韦飞燕来自制药企业。她提出,生产假药有3种情况:一是证照、批文齐全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意生产出劣质药品;另一种是无证照或批文的地下工厂,生产假冒伪劣药品;还有一种是正规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生产出不合格药品。法律条款应该加以细分,性质不同,处罚侧重应该不同。在这3种情况里,最难管理、危害最大的是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药的情况,应重罚。
韦飞燕提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已注册的企业,对未注册的地下工厂触及不深。从调查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在已注册的医院、诊所、药店购买药品——也就是说,假药基本上都是通过正规的销售终端来完成的。因此,药品销售的流通渠道及终端是控制假药泛滥的重要环节。
为杜绝假药流入市场,代表建议,应从立法上严加管理,加大对药品销售终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明知属于假劣药品,还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加重处罚。
(特派记者 郭燕群)